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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3 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1/10之採購案件,不可採用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 A 採用公開招標
- B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
- C 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採用限制性招標
- D 非採限制性招標而逕洽廠商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精神中,當一筆採購金額已經超過了「極小額」的門檻時,法律會要求機關在選擇特定對象交易前,必須經過什麼樣的「公開透明」程序,或是經過什麼樣的「內部管理」機制?如果一個行為既不需要公開比價,又不需要特別的准駁依據,這與採購法的核心原則是否產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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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同金額門檻的辦理程序,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能從四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找出「法律不容許」的行為,代表你對採購法的核心精神——公平競爭——有著深刻的理解。
採購程序的競爭性要求
在採購實務中,針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1/10 的案件,法規雖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但仍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機關可以選擇「向上看齊」採用公開招標,或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甚至在符合特定情形下,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轉採限制性招標。然而,選項 (D) 所述的「非採限制性招標而逕洽廠商」,在本質上跳過了所有的法定公開程序與核准門檻,這在法律上僅適用於公告金額 1/10 以下的「小額採購」,絕不能套用於此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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