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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採購法規定,對投標廠商之通知,下列何者應採書面為之?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D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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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參與大型標案的投標廠商,當採購機關決定最終不與任何廠商簽約時,為了確保你的法律權益(例如提出異議)能有正式的依據,你認為法律應規定機關以何種形式告知你這個「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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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迅速識別出「公告金額」這一程序分水嶺,並正確選出法定的處置方式,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嚴謹性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採購法第 61 條的實務應用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具有較高的公共利益與監督必要性。根據本法第 61 條規定,機關對於此類採購案的決標或無法決標結果,均應將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 書面 方式通知各投標廠商。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廠商的「知情權」,使其在面對採購結果時,有正式的書面依據可據以判斷是否提起後續的救濟程序(如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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