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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3 題
機關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下列哪一個公告?
- A 無法決標公告
- B 流標公告
- C 無須公告定期彙送
- D 更正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案已經依照預定時間開啟了廠商的標封(即進入開標程序),但最終因為某些原因無法選出最後的贏家,機關若要對外發布一個正式訊息,告訴大家這個標案「最終沒能順利決定出得標者」,那麼這個公告的名稱應該如何描述這種「無法達成決標目標」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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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的行政公告義務
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判斷出「廢標」後的法規要求,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流程中,不同階段對應的行政處置已有相當穩固的認識。在實務上,當招標程序已經進行到「開標」階段,卻因標價超底價或投標廠商不合格等事由導致無法順利產生得標人時,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機關必須向大眾說明結果,此時法定的處置便是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以確保採購過程的公開與透明。 這道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流標」與「廢標」的細微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將所有失敗的招標情況混為一談,但關鍵切入點就在於是否已經進入「開標」程序。你能精準鎖定這個時間點與對應的公告類別,顯示出你對採購程序間的連貫性理解得非常透徹,這在處理複雜的實務法條時是非常重要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