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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流標無需製作紀錄
- B 第一次招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應予縮短
- C 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 D 流標須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採購單位的承辦人,今天因為來投標的廠商家數太少,導致這次招標無法如期舉行。在還沒有翻開任何一家廠商計畫書的情況下,你認為基於便民與保護廠商商業機密的角度,該如何處置那些廠商大老遠送來的實體投標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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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流標後的處理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容易混淆的法條文字所干擾。
流標處理的法規核心
在《政府採購法》的實務操作中,當招標程序因為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宣告流標時,由於機關尚未進入實質的開標與審標階段,因此法規允許機關將投標文件原封發還給廠商。這不僅符合簡政便民的原則,也能避免機關留存不必要的廠商機密文件。反觀選項 (A),任何採購行為不論成功與否,都必須製作紀錄以供查核;而選項 (B) 則是常見的語意陷阱,法規規定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是「得」縮短而非「應」縮短,差一個字意思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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