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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價格標封
  • B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開標時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未出席,投標無效
  • C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出席開標之人數不逾2人
  • D 機關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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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關舉辦一場正式的採購開標會議時,為了兼顧現場秩序與公開透明,你認為法律會賦予招標機關什麼樣的行政管理權限來管控會場?另外,若某廠商因故未能派人到場,從法律邏輯來看,這應該直接導致他們的標單被作廢,還是僅僅讓他們喪失當場進行競爭(例如減價)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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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對於開標程序以及相關子法的熟悉度,能從眾多似是而非的敘述中找出正確項,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紮實。

開標與投標效力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權限」與「投標資格」的界線。選項 (C) 的正確性建立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該法規明確授權招標機關得視空間與管理需求,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限制廠商出席人數(通常為 1~2 人),以維持會場秩序。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常見的誘答陷阱:例如選項 (B),負責人未出席僅視同放棄現場減價或說明的權利,除非招標文件有極特殊規定,否則不會直接導致投標無效;而選項 (A) 則忽略了「開標」亦包含資格標與規格標的審查,並非僅限於價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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