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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6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未明定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A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減價收受
- B 底價之訂定
- C 公開招標第1次流標,第2次招標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家數之限制
- D 原訂驗收日期之展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採購過程中,有些決定涉及到『改變原有的計畫或價格』(例如少收一點錢或訂定價格目標),這類涉及人為判斷的事情,通常需要主管簽核;但如果是一項法規已經寫死的『自動觸發規則』(例如:如果第一次沒人來,下次就不必湊齊人數),這種法律已經預先設定好的結果,是否還需要主管特別點頭同意才能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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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程序中「職權核定」與「法定程序」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行政核定與法定程序之辨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行為屬於機關首長的裁量與決策權限,而哪些是法律直接賦予的自動配套機制。在採購實務中,如 (A)減價收受、(B)底價訂定 以及 (D)驗收日期展延,皆涉及對契約內容、機關預算權益或審查標準的實質變更。為了確保行政責任的歸屬,法律明文要求這些具高度裁量性的行為須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署核定。相比之下,選項 (C) 關於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廠商限制的規定,是屬於《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的直接法律效果;只要第一次招標程序合法但流標,第二次招標在法規上便自動解編家數限制,不需額外經過首長的裁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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