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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3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遇前述情形,應經下列何者核准?
- A 主驗人員
- B 主辦會計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驗收現場發現成品與契約規範有些微落差,但考量現實情況決定不再要求廠商拆掉重做,而是改以扣款方式收受,這其實涉及了對契約內容的變動。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這種需要變更原定合約條件並承擔後續責任的決策,通常會交由第一線的技術人員決定,還是應該由該機關內具備法律權限的最高主管來負責核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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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的決策權限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驗收瑕疵處理的核心觀念!在實務中,當標的物雖有微小瑕疵但不影響功能,且拆換確實有困難時,「減價收受」是一種兼顧公共利益與效率的彈性補救機制。這類決定涉及契約內容的實質變更與公帑支付的核減,具備高度的行政裁量性質,因此在權責劃分上,必然會回歸到該機關整體的決策階層。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未達查核金額的採購案,這類例外情形的最終核准權落在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身上。這道題目設計的鑑別點在於區分「現場執行」與「最終裁量」的角色:主驗人員負責的是現場品質的確認與紀錄,而是否願意承擔風險接受瑕疵標的,則必須由具備法律代表權的人員拍板。你能正確排除其他執行層級的選項,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權責分立有相當清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