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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機關依採購法辦理驗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得為材料之檢驗人
- B 驗收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部分驗收
- C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減價收受
- D 機關應依契約規定期限辦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在執行大型專案的最後查核階段,如果發現成品與原先約定的規格有一點出入,但仍能發揮功能且拆換困難,你認為單純由『執行案件的單位自己』來決定是否直接扣款收貨,在防弊與專業監督的立場上,是否足夠嚴謹?對於金額龐大、影響深遠的案件,法律通常會引入什麼樣的外部角色來進行最終的裁量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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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驗收程序與權限劃分的規定相當熟悉。在處理採購驗收時,法律為了確保公正性與品質,設定了層層的把關機制,而你正確掌握了高額採購案件在特殊處理下的核准層級。
減價收受與權限層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當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但機關認為不影響安全且拆換困難時,可以採取「減價收受」。這題的關鍵在於金額門檻:若屬於「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因為影響層面較大,機關不能獨自決定,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這項機制與選項 (A) 的「承辦採購人員不得為驗收人員」一樣,都是為了落實職能分立,避免球員兼評審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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