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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採購法規定,對於驗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驗收人員會同簽認
- B 辦理驗收時,廠商應派代表參加
- C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 D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法律上強制規定廠商「應」參加驗收,那麼當廠商故意不派代表出席時,機關是否就永遠無法完成驗收程序並接管物資了呢?為了避免行政程序被廠商惡意杯葛,法律條文通常會如何調整「廠商參與」的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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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應」與「得」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4 項中明確規定,辦理驗收時,廠商代表是「得」參加,而非「應」參加。這意味著參加驗收是廠商的權利而非絕對義務,若廠商經通知後未派員到場,機關仍可依法逕行驗收,程序並不因此受阻。
驗收程序的角色定位
至於其他選項,則完整勾勒了驗收的法規架構:選項 (A) 提及的紀錄簽認是程序正義的基礎;選項 (C) 的會驗人員由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擔任,是為了確保產品符合實際需求;而選項 (D) 則是國考常客,強調監驗人員(如主計或政風)僅負責「監視程序」,而不負責實體規格的判定。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必要性」與「權利行使」的差別,是屬於需要細心研讀條文才能拿下的「細節題」,難度屬於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