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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0 題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驗收,仍適用採購法之監辦規定
- B 不得未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 C 所有案件皆無需簽訂契約
- D 不得採公開招標辦理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運用公帑進行採購時,即便採購的金額再小、程序再簡化,你認為法律是否會允許這筆支出在「完全沒有任何內部覆核或查驗(Check and Balance)」的情況下就撥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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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小額採購在法律程序上的「簡化」並不代表「監管的缺席」,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層級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洞察力。
小額採購的程序彈性與監督核心
在現行規範中,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雖賦予機關極大的彈性,例如可逕洽廠商辦理而無需公告,或視需求免簽訂書面契約,但這類採購的驗收程序依然必須遵守採購法關於「監辦」的基礎要求。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小額採購的監辦是由機關內部的承辦單位自行辦理,或由主(計)及有關單位視情況實施,這確保了即便是再小的金額,公帑支出仍保有基本的內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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