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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係屬採購法所稱監辦之範疇?
- A 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B 商業條款之審查
- C 廠商規格之審查
- D 底價訂定之審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一場正式的運動比賽中,「裁判」與「賽事監督」的職能有所不同。如果有一位獨立的監督人員被派來確保這場比賽公平進行,你認為他的職責應該是去評價運動員的技術動作是否優美,還是要確認比賽的各項流程(如計時、換人、抽籤順序)是否有按照既定的規則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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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監辦」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機關內部職權分工有很清晰的認識。
監辦職權的核心:程序正義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監辦」人員(如主計或政風單位)的主要職責在於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合規性。根據法規定義,監辦的範疇僅限於監督採購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例如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時機是否合法。至於像是規格審查、商業條款的優劣或是底價金額的訂定,這些都屬於「技術性」或「實質性」的專業判斷,應由機關內的承辦單位或專業委員會負責,而非監辦人員的職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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