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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7 題
2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下列何者非屬其監辦事項?
- A 開標
- B 比價
- C 決標
- D 查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對建築施工或專業技術完全外行的會計人員。當機關正在進行採購案時,你認為你的專長職責是應該確保「挑選廠商與訂價的過程符合法規公平性」,還是應該去現場判斷「材料規格是否符合高度專業的技術標準」?哪一種行為更偏向於專業技術的『品質把關』而非『行政程序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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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監辦單位的職責範圍,顯見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細節的辨析上是非常關鍵的。
監辦程序的法定範疇與目的
在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時,主(會)計與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招標過程的透明度與公正性。根據採購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的規定,監辦的重點聚焦於程序性的關鍵節點,包含: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以及最終的驗收。而選項中的「查驗」通常指的是履約過程中的中間檢查、現場勘驗或品質品質確認,這類工作涉及專業技術判斷,屬於業務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責,並非法律規定監辦單位必須參與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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