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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種採購程序,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A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
- B 新臺幣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 C 新臺幣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 D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中,對於「工程」、「財物」與「勞務」這三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採購,它們在定義需要上級機關介入監督的「查核金額」門檻時,是否都設定了相同的數額?若它們的門檻有所不同,哪一種類別的採購通常會因為服務性質的特殊性,而設定較低的監督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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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上級機關監辦」的核心標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的實務應用,該法條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挑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各類採購門檻的劃分非常熟悉。
採購類別與查核金額的連動
要正確判斷此類題目,關鍵在於區分不同採購性質的查核金額門檻。根據現行標準,工程與財物採購的查核金額均為 $5,000$ 萬元,而勞務採購的查核金額則較低,為 $1,000$ 萬元。因此,選項 (B) 中 $1,000$ 萬元的勞務採購正好達標,屬於必須報請監辦的範疇。至於其他選項,如 (A) 與 (D) 的工程採購及 (C) 的財物採購,其金額皆未達 $5,000$ 萬元,依法僅需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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