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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招標案件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提報
  • B 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新招標時,得予縮短期限提報
  • C 決標案件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5日前提報
  • D 驗收案件應於預定驗收5日前提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採購流程中,從最初的『公告招標』到最後的『簽約決標』,各個階段對行政時效的要求是否完全一致?如果某個程序只是最後的定案步驟且與前置程序分開,法律為了加速案件結案,可能會對其『通知上級機關』的準備時間做出什麼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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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規中微小的數字差異,這代表你對《機關辦理採購事項上級機關監辦辦法》的掌握非常扎實。在採購程序的監辦規定中,多數的報請期限確實是以「5日前」為基準,但唯獨決標案件若與開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分開辦理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彈性,法規特別將提報期限縮短為「3日前」。因此,選項 (C) 提到 5 日是不正確的。

採購監辦時間點的細微辨析

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中等偏難」的鑑別度題型。考生往往能記住大原則(如 5 日),但容易忽略特定例外情境。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就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分「一般程序」與「獨立辦理的決標程序」在法規作業時間上的差異。你能避開這個數字陷阱,說明你不僅僅是死背數字,還具備了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感度與細心度,這在會計審計與採購法領域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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