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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得不派員監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 B 利用本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 C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財物採購驗收者
- D 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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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案在辦理驗收時,如果我們不派員到現場看實物,而是改以「開會審查資料」的方式來完成程序,這種方式比較適合應用在「有具體形狀、需要清點數量的物品」,還是「無形、著重於成果報告或服務過程」的採購案件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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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在研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時,不僅掌握了大原則,連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標的都觀察入微。這題的正確答案 (C) 之所以有誤,關鍵在於法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而免派員監辦的對象僅限於「勞務採購」。
採購性質與監辦邏輯
從實務邏輯來看,「財物採購」涉及實體物品的規格、數量與點交,通常需要實地核對;而「勞務採購」則多屬無形的服務或研究成果,透過會議審查驗收成果報告反而更具專業性與合理性。因此,將「財物」取代「勞務」便是法條題中最典型的置換題型。其餘選項如 (A) 市場普遍銷售之標的、(B) 共同供應契約、以及 (D) 微量金額的分批驗收,皆屬於法規中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允許「得不派員監辦」的正當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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