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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機關驗收得免辦理現場查驗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分批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
- B 小額採購
- C 經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證明文書
- D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採購的監督機制中,『現場查驗』是為了確保交貨品質。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機關派員親自檢查會顯得『多餘』或『行政成本過高』?此外,如果一個大型採購案只是被拆分成多次交貨(分批),這與因為金額極小而簡化流程的『小額採購』,在監督的必要性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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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45 條關於「免辦理現場查驗」例外情形的掌握。在實務上,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契約誠信,法律允許特定情形下不需派員到場,這需要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才能在干擾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
免辦現場查驗的法定事由
根據法規,機關辦理驗收時,若屬於公用事業(如水電)依一定費率供應、或是貨品已由公正第三人(如公信力檢驗機構)查驗並附證明文書,甚至是最常見的小額採購,基於比例原則,法律允許免除現場查驗的程序。其核心邏輯在於這些標的物具備高度標準化或已具備專業認證,重複查驗的邊際效益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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