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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0 題
40.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機關得予拒絕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可於截止收件日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 C 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但等標期間不得縮短
- D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採購,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規模較小的採購案時,如果機關擔心投標家數不足會導致程序中斷,為了避免重複公告而浪費行政資源,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彈性的預案機制」。請思考:這種應變機制應該在什麼時間點、由誰來核准,才能兼顧效率與程序合法性,讓採購案在投標人數不如預期時,仍能合法地轉換作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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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彈性規定,顯示你對招標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主要考驗對於採購法第 49 條及其子法的熟悉度。
未達公告金額的彈性規範
選項 (B) 是實務中非常實用的做法。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機關在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時,確實可以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若當場開標發現家數不足三家,能直接改採限制性招標,而不必再跑一次公告流程,這大大提升了採購效率。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在「發還文件規定」、「第二次招標等標期可縮短」以及「選擇性招標之家數要求」上設下了細微的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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