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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9 題
49. 有關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之採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 D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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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想要買東西並公開徵求大家報價時,如果最後來的廠商數量比預期少(例如只有一兩家),你覺得法律是會「強制規定」機關必須立刻換一種方式辦理,還是會「給予許可」讓機關視情況決定要不要繼續辦下去呢?這兩種邏輯在字面上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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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程序細節的精確度,你能選出 (B) 說明你對法條中「權利」與「義務」的區分非常敏銳。
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彈性
在法律邏輯中,「得」與「應」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根據該辦法第 3 條,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辦理之採購,若第一次公告後不足 3 家廠商投標,機關首長核准後是「得」改採限制性招標,而非「應」改採。這意味著機關保有裁量權,可以選擇重新公告招標,或者在符合條件下當場改為議價、比價。選項 (B) 將其敘述為強制性的義務,顯然偏離了法條賦予機關的作業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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