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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底價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B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C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D 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如果每一筆金額極小、或是價格已經非常公開透明的標準化採購,都強制要求機關必須經過「編列、簽報、首長核定」這一套嚴謹且機密的底價程序,是否會造成行政作業上的過度僵化或成本過高?法律在處理這類特殊性質的採購時,會給予機關什麼樣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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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底價規定錯誤的選項。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由法條可知,針對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例外規定為「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賦予機關可省略由需求單位等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程序的裁量空間,而非強制規定均「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選項 C 遺漏了法條中「得」與「逕行」的關鍵字眼,改變了法條原有的彈性與規範意旨,因此敘述有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