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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32. 有關底價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B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C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D 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如果每一筆金額極小、或是價格已經非常公開透明的標準化採購,都強制要求機關必須經過「編列、簽報、首長核定」這一套嚴謹且機密的底價程序,是否會造成行政作業上的過度僵化或成本過高?法律在處理這類特殊性質的採購時,會給予機關什麼樣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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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關於「得不訂定底價」情形的精準記憶。你能夠在眾多程序性敘述中發現 (C) 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底價設置的強制性與彈性例外區分得非常清楚。
底價訂定與例外規範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第 46 條規定了底價核定的標準流程,但第 47 條特別賦予了機關彈性。針對小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或是重複性採購,法律規定是「得不訂定底價」,而非必須依循一般程序簽報核定。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律性質辨析」,難度在於學生容易將一般的核定程序(由首長核定)套用到所有採購情境中。你能避開這個細節陷阱,顯示出你對採購法條文的掌握度已經達到相當專業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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