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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訂底價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小額採購
  • B 最有利標決標
  • C 特殊案件確有困難
  • D 機關首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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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採購制度中,為了確保公平性與預算控管,通常會有一套標準的控管程序。如果今天要「跳過」這道程序,你認為法條應該會規定是因為「某位官員的主觀意願」就可以決定,還是必須基於「這樁採購案本身的特殊性質」才符合法律的授權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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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中底價訂定的彈性規範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得不訂底價」法規的精確掌握。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訂定底價是為了落實財政紀律,但在追求效率或面對特殊性質案件時,法律給予了適度的彈性。你準確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已能分辨何者屬於法定例外情事,而非單純的行政裁量。

法律授權與行政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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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不訂底價情形
💡 依採購法第47條,明文列舉得不訂底價之特定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原則:應訂底價 VS 例外:得不訂底價
適用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 —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
典型範例 一般公開招標案件 — 最有利標、小額採購
執行門檻 開標前參考市價訂定 — 須符合法定四種特定事由
💬不訂底價並非首長裁量權,須受採購法第47條之法定事由限制。
🧠 記憶技巧:口訣「小、特、最、公」:小額、特殊、最有利、公告。
⚠️ 常見陷阱:誤認「機關首長同意」即符合資格,實則須符合法定要件。
底價訂定原則 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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