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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原則」辦理招標時,下列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定底價為原則
- B 價格納入評比者權重不得低於20 %
- C 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思路引導 VIP
在招標程序中,如果我們已經根據一套公開的標準,綜合考量了技術、品質與價格,並正式宣佈某家廠商是表現最完美的「最有利者」,此時若再要求對方單方面降低報價,對於其他當初因價格或技術條件而落選的競爭者來說,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公平性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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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最有利標」的辦理程序與決標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最有利標的核心在於綜合評選出最優質的廠商,而非單純追求低價,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最有利標的決標邏輯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及相關評選準則,當機關已經依據評選標準「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時,代表該廠商的規格與價格組合已經是預先設定好的最優解,因此不得再行議減價格。若在評選過程中發現廠商報價不合理,應在「評定前」透過「協商措施」處理,而非在程序結束後才要求減價。其餘選項如不訂底價為原則、價格權重落於 $20%$ 至 $50%$ 之間,以及可搭配選擇性招標辦理,皆符合現行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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