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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機關辦理採購,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 A 五十
- B 六十
- C 七十
- D 八十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採購案決定採用「最有利標」而非「最低標」,代表機關更看重的是廠商的履約能力與技術品質。在這種邏輯下,如果我們允許「價格」在總評分中占據過半的比重,對於想要鼓勵高品質、高技術廠商投標的初衷,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規設定這個上限的用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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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的價格權重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五十,代表你對採購法規中關於「最有利標」的評選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6 條中明確規定,若將價格納入評選項目,其所占總滿分的比率不得逾 $50%$,且原則上不得低於 $20%$。這個法條設計的核心,是為了確保機關在追求品質的同時,不至於讓價格因素過度主導評選結果,導致最有利標流於形式上的「最低標」。
題目鑑別度與法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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