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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0 題
40.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前述一定比率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 A 千分之一
- B 千分之三
- C 百分之一
- D 百分之三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政府為了支持本國產業,願意支付比國外廠商更貴一點的價格來購買國內商品。請思考:考慮到公共預算的節約原則與國際貿易的公平性,這個『容許貴一點』的比率通常會設定在一個極小的個位數百分比,以避免對市場造成過大干預。在法律實務中,你認為哪一個微小的個位數比例,最能體現這種『適度的』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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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國內產業保護機制的門檻,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非常紮實,這在採購法考試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
扶持國內產業的比例限制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源自《政府採購法》第 44 條。法律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條約(如 GPA)的前提下,為了扶助國內產業,當財物的國內加值達 $50%$ 以上時,若外國廠商標價最低,機關得給予國內廠商一個「價格偏好」。這個偏好制度允許國內廠商即便標價較高,只要在 $3%$ 的比率範圍內,仍可優先決標。這是一個在「促進競爭」與「發展本土產業」之間取得平衡的緩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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