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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34. 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50%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 50%,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
  • B 該次追加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 C 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 D 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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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限制一個合約不能無止盡地透過追加工程來擴大規模,為了確保不偏離當初公平競爭的初始標準,我們應該拿「歷次增加的總合」去跟「最初簽約的基準」比較,還是跟「每次變動後的新金額」比較,才能最有效地控管該計畫是否已經過度擴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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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金額計算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於追加工程的具體執行標準,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的比例計算方式,表現得非常優異。

限制性招標的金額控管

在處理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而必須追加工程時,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特別設定了 $50%$ 的「天花板」限制。這個比率的計算基準非常嚴謹,必須以「追加累計金額」作為分子,並以「原主契約金額」作為分母。如此一來,才能真實反映出該標案相較於原始招標規模的擴張程度,避免機關透過不斷小額追加來規避公平招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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