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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3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該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下列何者?
- A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B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 C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或訂購標的之金額
- D 訂購標的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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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想要防止機關「掛羊頭賣狗肉」,避免他們利用買一個小東西的機會,順便外加買一個超昂貴的非契約標的,它會如何設計門檻?如果限制條件中有兩個不同的參考標準(一個是固定的法定金額,一個是該筆訂單本身的規模),要如何規定才能確保外加的標的「既不超過小額採購上限,也不會喧賓奪主超過原本的主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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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規中的數量限制,代表你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考點在於機關辦理「外加採購」時的門檻限制,法律設計的目的在於提供行政便利的同時,也要避免機關透過這種方式規避正常的招標程序。
共同供應契約的雙重限額
根據現行法規,機關若需在共同供應契約之外附加採購相關標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附加採購的金額不得超過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為新台幣 15 萬元),且同時不得超過 「訂購標的之金額」。選項 (B) 中的「及」字,在法學敘述中代表「兩者皆須符合」的雙重限制,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邏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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