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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如已逾契約所定訂購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於徵得訂約機關同意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 B 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 C 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 D 可採分批訂購,以免逾契約之訂購上限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特別為「便利性」而設計的行政框架,在招標之初就已經明確設定了它的「服務上限」與「承載範圍」時,一旦我們的新需求量已經突破了這個原有的框架,你認為原本那個「便利的捷徑」還能繼續走下去嗎?如果捷徑不再適用,我們是否應該回到最根本、最標準的法規路徑來處理這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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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邊界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程序簡便」與「法治原則」的輕重,而你顯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

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圍

共同供應契約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整合各機關需求、簡化招標作業。然而,為了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每份契約在招標時都會預先設定訂購上限。一旦機關的需求量超過了這個範圍,這筆採購就已經脫離了原契約授權的範疇。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透過簡單的「徵得同意」(選項 A、B)或「化整為零的分批訂購」(選項 D)來規避法規,而是必須回歸最基本的法源,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新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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