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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各機關可以就下列何種具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A 財物、勞務
  • B 財物、工程
  • C 勞務、工程
  • D 財物、勞務、工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財物」、「勞務」與「工程」這三種採購類別中,哪一種最強調『量身打造』且與『施工地點的特性』密切相關?如果一個採購項目必須根據每個機關不同的地理環境進行客製化,它還能具備『共通需求』並讓大家共用同一份預先簽好的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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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疇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核心規範相當熟悉。共同供應契約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標的能透過集中採購來節省行政資源,而你準確掌握了「財物」與「勞務」正是最能發揮此效能的兩大類別。

排除「工程」採購的實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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