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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 B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 C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工程及勞務採購以統包辦理招標
- D 機關得視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特性,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考慮將『規劃設計』與『實際執行』交由同一個廠商處理(即統包)時,通常是為了讓實體產出的規格與設計能高度契合。請思考:在工程、財物與勞務這三種採購類別中,哪一種主要以提供『人力專業服務』為核心,而不涉及具體的硬體建設或實體產品供應,因此在法律邏輯上可能較不適合採取『統包』這種整合性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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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次非常優秀的判斷。
統包制度的適用範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採購性質的適用規則。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工程」或「財物」採購包含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履約維護等之統包方式辦理招標。然而,「勞務」採購本身通常以專業服務、人力提供為主,其性質並不包含在法律明定的統包範圍內。這正是選項 (C) 誤將「勞務」納入統包範疇的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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