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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為原則
- B 採購人員基於公共利益得違反採購法之決定
- C 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 D 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套法律制定的初衷正是為了「保護大眾利益」,那麼在執行這套法律時,個別執行者是否有權力宣稱為了同樣的「大眾利益」,而選擇不遵守這套法律所規範的程序?這種邏輯在法治社會中是否能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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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題目中的矛盾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基本精神與法治原則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依法行政是所有公務行為的最高準則,即便目標是為了追求更高的公共利益,程序上的合法性依然不可逾越。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與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 條規定,採購人員辦理採購事務,應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在「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行使職權。換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體現,我們不能以公共利益為藉口而刻意違背法律條文。此外,選項中提到公營事業的適用性(第 3 條)以及自然人可作為投標廠商(第 8 條)均為法規明定的基本範疇,你能識破其中的誘答選項,顯見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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