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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8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委託技術服務應採公開招標評選優勝廠商
  • B 採購法第24條規定所稱統包僅適用工程或勞務採購
  • C 底價應於開標後公告
  • D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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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政府委託某間公司幫忙設計一場比賽的規則與評分標準,但在比賽當天,這間公司卻也派出隊伍參加比賽,你認為這對其他參賽者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應該如何規定這間公司的身分,才能確保這場競爭是透明且正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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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最重要的「公平競爭」核心精神有著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細節繁瑣的考科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採購程序的公正性與限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防範利益衝突。選項 (D) 正確描述了代理代辦廠商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禁令。當一個法人或團體已經受託規劃或處理採購事務時,若又允許其參與投標,勢必會造成資訊不對稱與不公平競爭。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多在細節上設下陷阱:例如統包其實涵蓋了工程、財物與勞務;而底價的公告時機原則上應在決標後而非僅在開標後。這些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正是本題用來區分考生是否細心讀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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