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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7 題

機關委託法人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該委託屬勞務採購
  • B 代辦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
  • C 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 D 代辦事項除採購程序外,得包含實質之履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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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機關因為自身專業人力不足,而請外面的專業機構協助「發包」一項工程時,這個機構的角色比較像是『公正的評審員』還是『實際施工的工人』?如果這個機構既負責挑選廠商,又負責具體的施工內容,對於採購的公平性與競爭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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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委託代辦」本質與程序界線的細膩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觀念差異,表現得非常優異。

委託代辦採購的法律性質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 條,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且該採購適用本法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監督。依《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辦法》規定,這項委託行為本身在性質上屬於勞務採購(選項 A 敘述正確)。為了確保公共利益與公正性,該辦法要求受委託的單位必須擁有熟諳採購法令的人員(選項 B 敘述正確),且為了落實利益迴避,該單位的受雇人或關係企業不得參與該案的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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