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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7 題
機關委託法人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該委託屬勞務採購
- B 代辦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
- C 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 D 代辦事項除採購程序外,得包含實質之履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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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機關因為自身專業人力不足,而請外面的專業機構協助「發包」一項工程時,這個機構的角色比較像是『公正的評審員』還是『實際施工的工人』?如果這個機構既負責挑選廠商,又負責具體的施工內容,對於採購的公平性與競爭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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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代辦」與「履約」的分際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性的行政輔助與實質的採購標的執行,而你顯然避開了混淆點。
代辦採購的法定範圍與限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的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範疇僅限於「採購程序」的執行,例如招標、審標或評選等行政作業,這在本質上屬於勞務採購。然而,受託單位的工作是協助機關「選出廠商」,而非直接代為執行採購案中的「實質履約事項」。如果代辦單位同時參與程序又涉及實質履約,將會產生嚴重的利害衝突,因此選項 (D) 所述包含實質履約事項是錯誤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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