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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為採購人員得為之行為?
- A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 B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 C 主動參與廠商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聚會
- D 為免有礙業務執行,於交通不便地區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在荒山野嶺執行採購驗收任務,當地完全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當天必須完成任務否則會造成國庫重大損失,在這種「任務達成」與「避嫌規範」產生衝突的極端情境下,法規範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兼顧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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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情況!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中關於廉潔與實務彈性的掌握。雖然採購人員應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嚴禁如選項 (A) 的利益衝突或 (B) 的職權濫用,但法規在制定時也兼顧了行政執行的現實需求。
行政執行與實務豁免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的規定。當採購人員在交通不便地區執行職務時,若拒絕廠商提供的必要交通協助將會嚴重阻礙公務運作,則在不超過一般公務禮儀的範圍內,是被允許的。這與選項 (C) 中「主動」參與聚會的行為性質截然不同,後者往往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私下聯繋與操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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