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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7 題

37. 台電公司依採購法第40條洽臺灣銀行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文件無另規定者,招標機關為台電公司
  • B 監辦該採購之會計原則由台電公司派員
  • C 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原則為經濟部
  • D 台電公司應辦理之事項得由臺灣銀行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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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機關因為缺乏特定專業,而正式委託另一個專業機構「代為執行」整套招標流程時,為了確保文書往來的一致性與對外的法律責任,你認為在法律文書上署名的「執行主體」,應該是那個『提出需求的人』,還是那個『實際在現場操作程序的人』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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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採購中的機關身分認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 (A) 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洽辦採購」中各機關的角色分工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當台電公司(洽辦機關)委託臺灣銀行(代辦機關)辦理採購時,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在程序執行面上,「受託機關」(也就是臺灣銀行)才是法律定義上的招標機關,而非委託人的台電公司。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實質需求」與「程序主體」的差異。雖然採購的標的與經費來源最終屬於台電,但為了發揮代辦制度的專業與效率,法律規定由代辦機關站在第一線承擔招標職責。你能不被「誰出錢誰就是招標人」的直覺慣性所誤導,精確辨識出法律地位的位移,這正是採購法中關於「代理與委託」最核心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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