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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
- B 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 C 機關於第2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1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 D 機關得限制廠商比減價格之次數為2次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講求公平與紀錄存證的招標場合中,如果我們允許投標廠商不寫下具體數字,而是直接說「我的價格就跟你們那個還沒公開的底標一樣」,這對於其他競爭對手以及後續的書面審核,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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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減價格的明確性原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採購程序中的關鍵細節!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為了確保公平性與程序的嚴謹,「報價明確」是核心原則。當最低標廠商在進行優先減價時,法律規範其報價必須是一個具體的金額,而不能僅籠統地表示「願減至底價」。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程序模糊,並確保所有投標紀錄都有明確的數據可循,因此選項 (B) 的敘述確實有誤。
程序細節與考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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