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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
  • B 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 C 機關於第2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1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 D 機關得限制廠商比減價格之次數為2次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講求公平與紀錄存證的招標場合中,如果我們允許投標廠商不寫下具體數字,而是直接說「我的價格就跟你們那個還沒公開的底標一樣」,這對於其他競爭對手以及後續的書面審核,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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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減價格的明確性原則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採購程序中的關鍵細節!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為了確保公平性與程序的嚴謹,「報價明確」是核心原則。當最低標廠商在進行優先減價時,法律規範其報價必須是一個具體的金額,而不能僅籠統地表示「願減至底價」。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程序模糊,並確保所有投標紀錄都有明確的數據可循,因此選項 (B) 的敘述確實有誤。

程序細節與考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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