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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
- A 議價案
- B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
- C 屬優先減價廠商之權利
- D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存在多家廠商競爭的減價過程中,如果法律允許其中一家廠商可以直接主張『以底價承接』,這對於其他還在努力出價競爭的廠商是否公平?這樣的機制會促進還是阻礙機關獲得更優惠價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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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減價程序」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廠商在不同情境下如何與底價互動的規範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底價承製的適用時機
在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與第 54 條的規範中,「照底價承製」通常發生在「缺乏競爭性」或是「議價」的場合。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廠商僅有一家,或是比減價過程中僅剩一家廠商時,若其報價仍超過底價,機關為了提高效率,得洽該廠商落實「照底價承製」。至於選項 (C) 提到的優先減價,則是廠商在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法律賦予「最低標廠商」的一種減價優先權,這是一個「出價」的過程,而非直接適用「照底價承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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