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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6 題
依採購法第30條規定,下列得免收得標廠商保證金者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勞務採購
- B 未達公告金額
- C 以議價方式辦理
- D 依市場交易慣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要求得標廠商繳交「保證金」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要針對某些特定情況豁免這項義務,法律通常會基於「採購的性質(是什麼)」或是「案件的規模(多少錢)」來考量,還是會僅僅因為「溝通的方式(怎麼買)」就免除風險控管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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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除外規定!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關於「得免收保證金」的情形。你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規敏感度,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描述中,點出正確的法源依據。
保證金收取的例外原則
根據採購法規定,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及依市場交易慣例(如向國外購買專利、學術出版品等)的情形,機關確實可以視需求免收保證金。這是為了簡化行政作業並因應特定產業特性。然而,選項中的「議價方式」僅僅是一種招標程序(Procurement Method),並非免收保證金的法定事由。即便採取議價,若金額龐大或非屬勞務類,依法仍應收取保證金以保障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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