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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38.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 70%,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C 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D 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過程中,如果有一間廠商提出的價格極低,政府機關固然會擔心品質出問題,但如果機關在「完全沒有詢問廠商原因」的情況下,就直接判定這家廠商沒資格得標,這樣做是否符合行政上的公平原則?在做出「不予決標」這麼重大的行政決定前,法律應該要求機關先履行什麼樣的互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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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異常低標的處理程序,這代表你對於法規保障公平競爭的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
異常低標的處理程序與法律邏輯
這題的核心在於採購法第58條的實務運作。當廠商標價低於底價 80%(本題為更低的 70%)時,機關為了確保履約品質並防止惡性拋標,必須啟動一套「確認機制」。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機關絕對不能在未經評估、也未給予廠商說明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裁定不決標予該廠商。法律的設計是為了防止低價導致的無法履約,但同時也必須保障具備高度經營效率、能提出合理低價的廠商有解釋其成本優勢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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