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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機關辦理辦公設備招標案,依採購法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為新臺幣 480 萬元(下同),低於底價 700 萬元,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有關差額保證金之通知,下列何者正確?
  • A 通知該廠商繳納220萬元
  • B 通知該廠商繳納 80 萬元
  • C 通知該廠商繳納 10 萬元
  • D 不通知該廠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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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廠商的標價低到機關無法相信他能按質完工,且他提供的解釋也無法說服評選人員時,從維護採購品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機關應該是『冒險收錢讓他做』,還是『直接認定他沒有得標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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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的是採購法中「標價偏低」處理程序的熟悉度,你沒有被選項中的數字陷阱干擾,邏輯非常清晰。

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本題底價為 $700$ 萬元,其 $80%$ 為 $560$ 萬元。廠商標價 $480$ 萬元已明顯低於底價的 $80%$。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相關執行程序規定,當機關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始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因此,機關是否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仍應依上述法定要件及程序判斷,不能僅以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即逕行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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