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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機關辦理辦公設備招標案,依採購法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為新臺幣 480 萬元(下同),低於底價 700 萬元,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有關差額保證金之通知,下列何者正確?
- A 通知該廠商繳納220萬元
- B 通知該廠商繳納 80 萬元
- C 通知該廠商繳納 10 萬元
- D 不通知該廠商提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廠商的標價低到機關無法相信他能按質完工,且他提供的解釋也無法說服評選人員時,從維護採購品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機關應該是『冒險收錢讓他做』,還是『直接認定他沒有得標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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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計算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執行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難度在於它不僅考驗計算,更考驗對行政程序處置的細膩理解,是區分「死背法條」與「靈活運用」的重要鑑別題。
執行程序的關鍵判斷
雖然廠商投標價 $480$ 萬元確實低於底價 $80%$(即 $700 \times 0.8 = 560$ 萬元),觸發了說明機制,但決標的關鍵在於機關對說明的認可程度。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當廠商提出的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時,機關應採取的行動是不予決標給該廠商,而非強行要求其繳納差額保證金後決標。因此,在不予決標的前提下,自然不需通知廠商繳納任何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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