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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3 題

對於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僅有二家投標者,得洽最低標廠商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 B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百分之五十之比率計算,係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 C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D 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其所投之標均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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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限制性招標的框架下,當機關面對「只有一位對象」與「有數位競爭對手」時,為了確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與公平性,法律在價格協議的「名稱」與「程序」上,會做出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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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A) 的敘述瑕疵,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微的操作流程上設下陷阱,而你展現了高度的警覺性。

限制性招標的議價與比價程序

限制性招標的架構下,機關應根據受邀廠商的數量採取不同作為。依據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與相關子法,當受邀廠商僅有一家時,程序稱為「議價」;若有兩家以上,則應進行「比價」。選項 (A) 的錯誤點在於:當投標者仍有兩家時,原則上應繼續執行比價競爭,而非直接轉為與單一廠商進行議價,這維持了政府採購中「競爭公平性」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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