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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3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採購法第20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
  • B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 C 依採購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 D 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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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中,法律會根據「採購金額的大小」來決定程序的嚴謹程度。如果一個案件的金額已經達到較高的級別(如公告金額以上),法律會傾向要求更正式的競爭程序,還是會允許使用針對小額案件所設計的簡化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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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採購金額的分級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採購金額門檻」與其對應的招標程序,是考試中非常經典的觀念題。

採購門檻與程序的對應關係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公告金額」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分水嶺。根據採購法第 18 條,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基本的招標方式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而你準確選出的選項 (D),其法源依據是採購法第 49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僅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因此,當採購規模已達公告金額以上時,法律為了確保程序的嚴謹度,是不允許使用這種簡便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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