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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下列招標方式之開標,何者無廠商家數之限制?
- A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
- B 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
- C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D 第一次公開招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要求『至少要有三家廠商投標』,最核心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確保競爭性。那麼,如果有一種招標方式,它在程序設計上已經包含了『公開徵求』以及後續嚴謹的『專業品質審查』,而非單純的比價,為什麼法律可能會允許在這種情況下,不受固定投標家數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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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家數限制」的細微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得分點。
採購程序與家數限制的連動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我們常記憶「第一次招標需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但這項規則主要適用於公開招標(如選項 D)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如選項 C)。然而,選項 (A) 的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其本質是針對專業技術、資訊服務或文化創意等案件進行評選。根據相關子法規定,這類案件在「公開」徵求程序後,即使只有一家廠商投標,亦得進行後續的評選與開標,並不受《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一項關於三家廠商限制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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