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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情形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 A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
- B 研究發展事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採購任務具備「必須與原有設備相容」或「技術具有專屬不可替代性」的特徵時,你認為政府採取「廣泛邀請廠商來建立合格名單」的程序,與「直接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洽談」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維修實務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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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的法定適用情境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各項招標方式的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選擇性招標」的適用時機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邏輯上,選擇性招標(第 20 條)的核心在於「預先篩選」,適用於廠商資格複雜、研究發展或審標耗時等需要先建立「合格名單」的情況,以確保後續招標的效率與品質。選項 (B)、(C)、(D) 正是條文中所明定的法定事由。
限制性招標的特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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