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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6 題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B 統包
- C 公開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採購方式」時,通常指的是機關如何向外界「發布訊息、尋找對象」的程序。如果一個概念是在討論「要把哪些工作範圍(例如設計與施工)全部綑綁在一起交給同一個對象負責」,這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尋找對象的途徑」,還是更像一種「合約內容的組合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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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統包」並不屬於本題情境下的採購程序,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各類程序的法律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招標程序(如何找廠商)與招標模式(合約包含的範圍),若觀念稍有模糊,很容易在小額採購的細節中迷失。
採購程序的適用邏輯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的資訊服務採購,機關在程序選擇上相當多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公開招標是法律預設的基本程序;而針對小額案件,第 49 條提供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彈性途徑。此外,資訊服務屬於專業服務,亦可依規定採取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然而,統包在本質上是將設計、供應、安裝或施工整合發包的一種「執行方式」,通常適用於規模較大且需整合效率的案件,並非法律針對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所特設的採購「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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