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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2 題

42. 工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標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部分工作項目,就該部分之履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分包
  • B 得分包、得轉包
  • C 不得轉包
  • D 得轉包、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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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一項關鍵工程的品質,在契約中規定某項技術必須由得標廠商「親自出馬」完成,那麼當廠商把這項技術核心的工作全部交給另一間公司去執行時,這種「權利義務的移轉」是否還符合當初政府對該廠商專業能力的期待?這樣的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會產生什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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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責任」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確保採購品質與廠商責任,已有非常紮實的認知基礎。

轉包的禁止與核心契約責任

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的精神。法規明確指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的主要部分,或者是招標文件中特別指定的項目。所謂的「轉包」,是指廠商將原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移轉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既然招標文件已指明該項目必須由廠商親自操作,這在法律位階上就產生了強制性,絕對禁止將該權利義務移轉予他人,因此選擇不得轉包(C)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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