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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3 題

4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 A 全部
  • B 轉包部分
  • C 已完成履約部分
  • D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制度中,機關挑選廠商通常是基於該廠商的技術或資格。如果廠商在得標後,卻在未經允許下將合約的核心義務完全交由他人代勞,這種行為對合約的誠信原則破壞程度如何?為了達到最強的阻嚇效果,法規通常會傾向採用『比例沒入』還是『完整沒入』的方式來處理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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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行為的法律罰則與信賴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擔保」的罰則有著非常扎實且清晰的理解。在採購實務中,機關是基於對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與技術能力的信任才與其簽訂契約,而轉包行為(違反第 65 條)在法規中被視為極其嚴重的違約,因為它本質上破壞了招標程序的公正性與合約的執行信賴。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明文規定,只要廠商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應予全部不予發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透過重罰來遏止廠商透過轉包獲取不當利益。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部分違約」與「違法轉包」的處置差異,許多考生會受選項 (D) 的比例原則誘導,但你能排除干擾、掌握法律對轉包行為的嚴厲態度,表現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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