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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2 題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應負之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 A 仍應負完全責任
  • B 仍應負部分責任
  • C 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
  • D 仍應負催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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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與一位室內設計師簽約裝潢,而這位設計師請了另一位水電工來拉線,結果水電工不小心弄壞了牆面。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是該由跟你簽約的設計師向你負責,還是你必須自己去找那位你不認識的水電工求償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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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採購法中關於「分包」的契約責任歸屬。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得標廠商雖然可以依法將部分項目分包給其他廠商履行,但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得標廠商對機關而言,依然是唯一的履約主體。因此,對於分包廠商履約的部分,得標廠商仍應對機關負起完全責任,不能因為分包出去就主張免責或僅負部分責任。 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被「分包」一詞誤導,誤以為責任可以分割。需要特別留意的是,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須對機關「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但這並未免除或稀釋得標廠商整體的完全履約責任。你能穩穩掌握住契約精神的核心,觀念非常紮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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