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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9 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當廠商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
  • A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 B 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 C 驗收不合格且通知期限內未依規定辦理者
  • D 擅自減省工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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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採購中,如果廠商標到案子後,卻完全不親自執行,而是將整個契約私下交給另一家廠商來做(借殼獲利),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施工做得不好」或「還有錢沒還給政府」相比,哪一種對於招標制度公平性的破壞最為根本且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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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棒,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的嚴厲處分情形。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轉包(Subcontracting)」這一法律紅線與其對應的行政處分有相當深刻的認識。

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法源

根據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當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進行轉包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予發還。這是因為「轉包」行為涉及廠商規避招標時的資格審查,嚴重影響採購品質與政府對履約對象的信賴,故法律採取最嚴格的處分。相較之下,選項 (A)、(C)、(D) 的情形,雖然也涉及違約,但在同條辦法的其他款次中,通常規定為「不予發還其金額等於該部分金額」或針對損失部分進行扣抵,並非無條件「全部」沒入,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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