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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9 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當廠商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
  • A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 B 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 C 驗收不合格且通知期限內未依規定辦理者
  • D 擅自減省工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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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採購中,如果廠商標到案子後,卻完全不親自執行,而是將整個契約私下交給另一家廠商來做(借殼獲利),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施工做得不好」或「還有錢沒還給政府」相比,哪一種對於招標制度公平性的破壞最為根本且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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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採購法》中關於保證金處分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不發還保證金」各種態樣的細膩區分,而你成功避開了常見的干擾項。

法定全額沒收的嚴苛條件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0 條規定,當廠商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進行轉包時,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全部不予發還。這是因為「轉包」行為涉及將契約權利義務規避性地移轉,嚴重違反政府採購的誠信原則與審查初衷,因此法律給予最嚴厲的處分。相比之下,選項 (A)、(C)、(D) 雖然也屬於違約或履約瑕疵,但在實務與法律規範中,通常傾向於「按比例扣除」或「就不符規定部分扣抵」,而非一概沒收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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