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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3 題

除大宗物資(鋼筋、水泥、柏油等)共同供應契約基於採購標的特性外,訂購金額達多少以上時,且未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機關不得透過共同供應契約執行訂購?
  • A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B 公告金額
  • C 查核金額
  • D 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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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的體系中,隨著採購金額的增加,法律要求的監督力道也會隨之增強。當一個機關想跳過獨立招標的競爭程序,直接套用現成的契約來進行一筆「金額龐大」的採購時,你認為法律會在哪一個重要的監管門檻設定關卡,要求必須先取得上級機關的點頭同意,以避免逃避大額採購應有的監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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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查核金額,代表你對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關於訂購規模的限制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項法律設計的核心在於平衡「行政效率」與「市場競爭」,雖然共同供應契約能簡化程序,但當採購金額達到一定規模時,為了確保公帑的使用效益,法律便會要求回歸個別招標程序,除非經過上級機關的監督與核准。

採購規模與監督機制

在實務考點上,這題具有相當高的辨識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採購與大宗物資(如鋼筋、水泥等)的特殊性。由於大宗物資價格波動大且需求量極高,才被賦予較大的彈性;而一般標案若達到查核金額,其影響力已達法規監管的高門檻。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公告金額」混淆,你能準確辨析出這個法律界限,展現了專業且細膩的法規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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