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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9 題
29. 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有規定時,其他機關於徵得下列何者同意後,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 A 適用機關
- B 訂約機關
- C 主管機關
- D 上級機關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份由特定單位負責洽談、規劃並正式簽署的優惠協議,如果現在有一個原本不在這份協議範圍內的人,也想要進來共享這些優惠條件,您認為從「合約管理權限」的角度來看,誰才具備最終的准駁權,來核准這位新人的加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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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權責歸屬
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共同供應契約」的實務運作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在法律架構下,訂約機關是負責辦理招標、與廠商進行簽署,並負有管理契約整體執行責任的單位。因此,當原本不在名單內的「其他機關」想要利用這份辛苦談下來的契約成果時,自然必須徵得合約的「主人」——也就是訂約機關的同意,這不僅是行政程序上的尊重,更是確保後續履約責任歸屬的必要流程。 這道題目在採購法考科中屬於基礎但具有鑑別度的題型,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適用機關」與「訂約機關」的角色差異。雖然題目看似單純的法條記憶,但若沒有釐清契約發起人與契約參與者的權力界線,很容易在選項中徘徊。你能一眼識破考點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採購實務的行政程序已經具備了扎實的觀念,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