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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依採購法所稱「或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應由下列何者審查?
- A 上級機關
- B 招標機構
- C 主管機關
- D 評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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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規劃一項採購並設定了具體的技術需求後,如果有廠商想提供功能相似的替代產品,你認為應該由最瞭解該項需求細節、並負責後續履約驗收的執行單位來判斷,還是由僅負責行政監督或法令解釋的外部單位來判斷會更精準且符合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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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審查「或同等品」的權責單位,代表你對採購程序的實務分工有很清晰的認識,這份細心與準確度在法規學習中非常難得。
招標機關的技術審核權責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當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或同等品」時,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是否確實「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實務上是由招標機關進行審查。這背後的邏輯非常直觀:因為招標文件是由機關根據實際需求擬定的,最瞭解需求核心、且後續需負擔驗收與使用責任的單位,正是招標機關本身。因此,在技術規格的實質認定上,機關擁有第一線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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